關於發票與營業稅相關法規說明

中華民國的營業稅採屬地主義。凡是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交易行為的貨物或勞務,以及進口貨物,都要課徵營業稅。故若您的營業額達課稅門檻,請務必開立發票提供消費者,發票需自行開立並可隨包裹一同寄出,平台並無義務也不會協助開立。

 

《營業稅課徵原則》:

中華民國採屬地主義,凡在台灣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,或進口貨物,都需依規定課徵營業稅。

 

《發票開立規定》:

  • 每月銷售額 ≤10萬元:無需課徵營業稅,也無須開立發票。
  • 每月銷售額 >10萬元且 ≤20萬元:按銷售額稅率1%課徵,由國稅局按季開徵。
  • 每月銷售額 >20萬元:需使用統一發票,稅率5%,進項稅額可扣抵,需每兩個月申報並自行繳納營業稅。

詳細發票開立相關資訊請依財政部公告內容為主,請參考《財政稅務網站

 

《統一發票類型》:

  • 三聯式統一發票:開立給營業人(公司、行號、機關團體)。
  • 二聯式統一發票:開立給非營業人(個人消費者、無統一編號之機關團體)。

詳細統一發票之種類及用途法令根據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

 

《營業收入計入範圍》:

  • 在台灣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(包括進口後提供或使用之勞務)
  • 進口貨物

免徵營業稅項目依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》規定

 

《漏開發票或短開之處理》:

  • 違規者依規定補繳稅額,並處五倍以下罰鍰,罰金上限新臺幣100萬元
  • 一年內查獲三次以上者,將停止營業資格

罰則相關規範請依財政部公告內容為主,請參考《財政部稅務網站

 

《平台配合義務》:

  • 若國稅局要求,平台有義務協助提供相關資料
  • 平台依上述內容提供相關輔導與法規資訊,提醒賣家依規申報與開立發票